11月14日,*ST金洲(原证券简称“金洲慈航”)公告称,公司于11月11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金洲慈航、丰汇租赁有限公司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
11月14日晚间,*ST金洲发布《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称,根据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果公司2019年末、2020年末净资产经追溯调整后为负,进而可能导致2020年末、2021年末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告显示,2015年2月3日,金洲慈航停牌筹划重大事项。6月1日,金洲慈航披露,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4位股东合计持有的丰汇租赁90%的股权,交易对价为59.499亿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1月5日,丰汇租赁90%股权变更登记至金洲慈航名下。
证监会指出,2014年,丰汇租赁及其子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12.1156亿元,占丰汇租赁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7.37%。但丰汇租赁未按规定在两年一期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经查,金洲慈航2017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0.71亿元、利润总额12.33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15%、利润总额的91.59%;2018年度虚增营业收入6000万元、利润总额6000万元、存货17.69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0.57%、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3%、净资产的26.90%。金洲慈航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金洲慈航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指出,朱要文作为金洲慈航实际控制人,授意、组织相关人员实施2017年和2018年虚增利息收入、2018年虚增存货、2016年至2018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事项,隐瞒、不告知应当披露的信息,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对金洲慈航、丰汇租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朱要文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罚款60万元;对其他20余位在本案中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至30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认为,朱要文作为金洲慈航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组织、参与、实施了2017年和2018年虚增利息收入,2018年虚增存货、2016年至2018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事项,知悉2017年度虚增咨询服务收入等事项,在涉案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涉及金额特别巨大,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朱要文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同时,丰汇租赁的2位相关高管以及金洲慈航时任财务总监也拟被采取5至10年的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