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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因后果知多少!

2015年,浙江省就开始在省级执业药师报考文件中明确要求现场审核养老金缴纳证明;江苏省虽然省级文件没有规定执业药师现场审核社会保险证明,但是该省部分地市在当年就已经开始查社会保险。
今年报名,浙江省和江苏省沿用了2015年的政策,江苏省除了扬州,全省其他地级市均在执业药师报名现场审核中,核查社会保险证明。而山东省也加入了这个行列,省级文件没有明确提出执业药师报名现场审核需核查社会保险,但是莱芜、东营、滨州、德州、淄博、济宁、潍坊、泰安市则明确要求核查社会保险。
原因何在?
这些省份之所以现场审核要审查社会保险,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因:限制异地报考、限制报考专业、审查工作单位的真实性。
1
限制异地报考。
有这种考虑的地区主要有山东省济宁、潍坊、泰安市。
济宁是在办理合格证书时审查“济宁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否则按提供虚假材料注销合格证书”。
潍坊、泰安则是在考前现场审核环节,对怀疑为异地报考的考生核查“本地缴纳社保的社保卡或社保缴费证明”。
2
限制报考专业。
有的地区只审查非药学类专业考生,但是大部分地市则没有这种区分,要求所有报考人员都要查社会保险。
江苏徐州市只针对药店和药品生产企业非药学专业报考人员查社会保险,但是对医院、卫生服务站等单位非药学专业报考人员则没有此要求。
3
审查工作单位的真实性。
这是审查保险的重要目的。换另外一句话来说,通过审查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以确认报考考生在岗工作。
为了更进一步保证这项审查工作的效力,有的地区还要求提供工作合同原件,比如江苏连云港
另外,各地区对于社会保险缴纳时间方面的要求也存在差异。比如江苏泰州要求提供6个多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而山东莱芜则要求提供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但是,鉴于社会保险可以补缴,所审核时间比较短,容易造假。有的地区要求“社会保险参保累计缴纳年限应不少于报考条件中相应的工作年限”。
后果如何?
我访谈了部分执业药师考生,这样审查可能会出现以下后果:
其一,执业药师报考考生工作程序增加,这有点和政府“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相悖。因为为了限制考生异地报考、限制非药学类专业报考、审查工作岗位的真实性,可以有更好的政策措施进行替代。比如可以使用其他证明(GSP岗位证书等)进行替代,实在没有办法的,再审查社会保险。

其二,新老考生的政策衔接容易出现争议。比如山东省8个地区2016年开始审查社会保险,那么2015年报考的老考生,如果没有社会保险,而在2016年考试通过后,在拿资格证书环节需不需要审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如果审查,没有这个证明要不要放资格证书?

其三,这种政策会打击单体药店。一般规模比较小的单体药店,给工作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可能性较小。如果采用这种政策,会阻碍该类单体药店及时考出执业药师,从而导致和GSP要求单体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的政策发生矛盾。同时,这也会迫使单体药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将准备“挂证”的人员弄成自己的员工,从而从现政策的异化。也就是本来想促进执业药师在岗的准入政策,反而造成了执业药师实质上没有在岗。
该怎么办?
上述逻辑有可能在来年执业药师考试中,在其他省份采用,这说明执业药师报考政策在收紧,在控制报考人数。但是,为了使真正在岗的从业人员可以报考。
笔者建议,执业药师报名在岗审查方式可以多样化。
(1)虽然执业药师报考人员没有社会保险,但是其地方职称药师、驻店药师、审方药师在药监部门有备案或者注册,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在岗证明。

(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质量授权人、制剂室负责人等一般是在岗人员。

(3)GSP岗位证书、GAP岗位证书、GMP岗位证书、药品营业员上岗证、医药商品购销员证、药物制剂工证、药物检验分析工证等职业技能证书也可以作为在岗证明。上述证书其中之一,作为辅助证明,可以证实岗位的真实性。笔者认为,如果按照之前的政策,真正长期在岗,不大可能一个辅助证明都没有。

总之,执业药师报名审查不一定通过审查社保,上述证书也基本足以证明岗位的真实性,但是审查过程,一定要注意发证年限,严防“立即办、立即考”。
左根永
山东大学医药卫生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药师在线金牌讲师。主编有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15讲》、《通关必做2000题:药事管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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