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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3月,杨先生将别克轿车的车辆损失保险、盗窃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投资于一家保险公司,期间为2008年3月28日至2009年3月27日。2008年11月,杨先生把车转给了李先生。然而,李先生没有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转帐。一周后,张先生向李先生借了一辆车。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汽车被严重损坏。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派人员到现场检查,并作出机动车保险固定损失报告,确定维修费用总计23000元。然而,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未能及时处理保险转帐为由向李先生发出拒绝通知。
专家意见:这种情况在以前确实不可赔偿,但《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直接继承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购买二手车后,可以直接继承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不必去保险公司办理转移手续,以避免因未能及时转移房屋而无法索赔的情况。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律在这一条款中有以下规定,即因被保险人转移保险标的而使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转移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风险程度的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因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而造成的保险事故赔偿责任。什么是增加的风险?例如,一辆汽车,最初是一辆私家车,被转移并用作操作车辆,这是一种风险增加的情况。这类业主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转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