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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海湾的范围

这种保险分为两种情况-空运风险和航空运输所有风险。被保险人货物遭受损失或者损坏的,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条件和本条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空运风险

这项保险包括:

(一)因飞机遭遇恶劣天气或者其他危险、碰撞、翻覆、坠毁、失踪等事故,在运输过程中因雷击、火灾、爆炸、抛掷造成的保险货物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

(2)受保人在拯救货品或避免或尽量减少根据保险单可追讨的损失方面所招致的合理费用,但该费用不得超逾如此节省的托运品的价值。

2.航空运输-所有风险

除上述空运风险条件下所涵盖的风险外,本保险还涵盖在运输过程中因外部原因而对被保险人货物造成的所有损失或损坏,不论是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

二.不适用情况

本保险不包括: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2.发货人责任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坏。

3.在附加本保险之前,由于受保货物的质量或短缺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4.由于正常损失、保险货物固有的缺陷或性质、市场损失和/或过境延误以及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5.航空运输战争风险条款和公司罢工、骚乱和民事骚乱条款所涵盖和排除的风险和责任。

三、合同的开始和终止

1.仓库至仓库条款:

本保险从保险货物离开保险单指定的仓库或储存地开始转运之日起生效,并在正常的过境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被保险货物交付到保险单指定的目的地的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地,或被保险人用于分配或分配货物或用于储存的任何其他地方,而非通常的过境过程。但是,本保险应以在最后卸货机场卸货完毕后30(30)天内到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地为限,如果在上述30(30)天到期之前,被保险货物被运往保险单所列目的地以外的目的地,则本保险应在过境开始时终止。

2.如果由于受保人无法控制的迟延、偏离、强制卸货、再装运或转运,或由于行使根据运输合同给予承运人的自由而引起航程的任何改变或终止,被保险人货物到达保险单所列地点以外的地方,但须立即由被保险人通知公司,并在需要时支付额外保险费,则本保险仍有效,并应按照以下规定终止:

1)如果保险货物在保险单上未指明的地点销售,本保险应在所售货物交付时终止,但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在该地点从运载飞机卸下受保货物后30(30)天。

2)如果保险货物被运往保险单或任何其他目的地指定的最终目的地,本保险应按照上文(L)节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有义务参加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所有事项:

(A)被保险人到达保险单指定的目的港时,应及时交付受保货物。如果保险货物损坏,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单规定的检验和/或结算代理人申请检验。如果发现被保险人的货物在整个包装或包装中出现短缺或显示明显的损坏痕迹,被保险人应向承运人、受托保管人或其他有关当局取得灭失、损坏和/或短交证明。承运人、受托保管人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这种短缺或者损害负有责任的,被保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提出索赔,必要时,应当取得对延长该请求权有效期期限的确认。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约定义务的,保险人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或者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B)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尽量减少受保险货物遭受保险风险的损失或损坏。否则,保险人对由此造成的扩大的损失或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C)下列文件应附随根据本条例向保险人提出的任何申索:

-原始保险单、托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备忘录、损失或损坏证明和(或)短交、检验报告、索赔说明;

-如果涉及任何第三方,请提供信件、电报和传真,以求从该当事方收回款项;

-与确定保险事件的性质和原因以及保险货物损坏程度有关的其他现有证书和材料。

因被保险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提供文件义务而不能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损失或者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害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和防止保险标的进一步损失的合理费用,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五.理赔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和已完成的索赔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索赔进行评估。在复杂情况下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评估的,双方同意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属于保险范围内的索赔,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十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