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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修理厂赔偿伤者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0000余元,车主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故在交强险范围内与修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4月,刘洋驾驶一辆汽车撞倒了行人张沅。交警部门认定刘洋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登记车主为顺利公司,该公司于2007年5月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新鑫公司,但未办理转让手续。新鑫公司没有为这辆车投保强力保险。事发时,新鑫公司将车交给维修公司进行车辆年检。刘洋履行了公司的职责。经法医鉴定,张沅四肢瘫(三脚架肌力低于3级)为原发性残疾,交通事故创伤的参与度为75%。
原告张沅问:刘洋,登记车主顺利公司,新欣公司赔偿370000元。
,在事件发生时,顺利公司将车辆所有权移交给了新公司,后者是实际车主,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新公司负责。在这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刘洋应对事故负责。事故发生时,新鑫公司将车辆交给维修公司进行年度检查。刘洋履行了他的职责,所以修理公司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张沅造成的损害应由修理公司赔偿。新鑫公司作为该车辆的实际车主,没有为事故车辆投保强保险,应在强保险的支付范围内与维修公司共同承担多项责任。张沅主张的伤残赔偿149440元,精神损害救济费50,000元。由于司法鉴定,四肢瘫痪被评定为一级残疾,交通事故创伤的参与度为75%。因此,应将伤残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费与这一参与程度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