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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对一辆租车和一辆井开的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承保租赁车辆的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理由是租赁车辆是经营车辆。近日,,维持原讼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京某152000元修理费的判决。
2012年6月24日,京某驾驶的车尾随陈某的车,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应负全部责任。经过调查,陈开了一辆他的朋友董某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车。租赁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强力保险和商业保险。事故发生时,陈正开车去接他的朋友。保险公司认为,汽车租赁公司为所涉车辆投保时,其车辆登记性质是不运作的。汽车租赁公司使用该车辆进行租赁,这改变了车辆使用的性质,因此它不同意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保险和解案、,。
,操作车辆一般是指为进行商业转移或运输而进行商业转移或运输的车辆。在有关车辆的租赁合同中,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不得使用车辆运输企业财产;承租人租赁车辆后,承租人和司机在事故发生时的车辆使用也用于日常生活旅行,不用于企业财产的运输,车辆与私家车没有质的区别。从承租人的角度来看,车辆的租赁和使用并不是为了运输车辆,也不符合经营车辆的基本范围。从出租人的角度看,出租人应当在没有驾驶员人员的情况下,将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属于租赁经营行为的租赁费,出租汽车等经营车辆的经营行为明显不同。。据此,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