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惠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车险受损第三方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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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初,宋先生在工作期间被一辆Pussan汽车撞伤,手臂骨折。此后,宋先生要求当事人赔偿有关的医疗费用,但责任方因“未得到保险公司”而不愿承担责任。宋先生随后找到了为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办理了一系列手续后,他直接从保险公司得到了赔偿。

2008年7月,曹女士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但是当曹女士直接去保险公司谈判时,保险公司说只能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曹女士仍然需要与肇事者沟通和谈判。

在一年后的两起类似事件中,宋先生直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而曹女士只能从肇事者那里得到赔偿。这一差异源于2009年10月生效的新“保险法”。

新“保险法”在原“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中增加了两款:第一,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负有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直接赔偿第三人。第二,被保险人不要求赔偿的,第三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此外,新“保险法”还规定,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不向第三人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得赔偿被保险人。因此,新“保险法”实施后,因事故而受伤的第三人,如宋先生,可以直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良好的保护。

据太平洋财产保险上海分公司客户服务人员介绍,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责任方确认是公司责任保险客户,第三方受害方可以要求公司服务部门填写“被保险人同意直接向第三人支付保险金”的同意书,使第三方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领取结算款。

业内人士指出,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已经为被保险人支付了三类风险的保险,但被保险人利用其在事故中的有利地位,将部分保险金赔偿给第三方的受伤方,甚至不向受伤方,但为了其他目的而转移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

新“保险法”从根本上保护了第三人受害方的利益,保证了责任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