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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市人社局工伤处
案情回顾
赵某系某网络公司保安。2014年7月,赵某在上班时发现同事付某携带管制刀具,便向公司主管进行了反映。付某被公司领导批评后怀恨在心,找到赵某对其进行辱骂,两人在争吵过程中赵某被付某持刀刺伤左胸部,造成心脏破裂当场身亡。
事后,赵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认定赵某为工伤(亡)。赵某所在公司不服,,。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赵某作为公司保安,向公司主管反映付某上班时间携带管制刀具,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被付某报复伤害致死,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视为因工身亡。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赵某为工伤(亡)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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