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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路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火车,卡车)
根据下列规定,本保险单适用于陆路运输货物保险:
1.海湾的范围
本保险包括本保险单中规定的陆路运输风险或陆路运输风险。
(1)陆上运输风险
本保险包括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坏。
A.火灾或爆炸
B.地震、闪电、飓风、旋风或台风
C.隧道的滑坡或坍塌
D.土地运输的倾覆、脱轨或碰撞
船舶搁浅、下沉或碰撞,以防使用。
(2)陆路运输-所有风险
本保险涵盖因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物质损失或损坏的所有风险。
2.排除
这种保险是不划算的。
(1)因被保险人故意不当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损害或开支
(二)被保险人的普通泄漏、重量或者体积的正常损失、或者被保险人的正常磨损。
(3)由于保险标的物的包装或准备不充分或不适宜而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此处的包装应被视为包括在集装箱或升降机内,但只有在本保险附加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进行此类装载时)。
(四)保险标的固有的缺陷或者性质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者费用。
(五)延误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者费用,即使延误是由投保的风险造成的。
(6)因船舶或土地运输工具的拥有人、管理人员、承租人或经营人的无力偿债或财务失责而引致的损失、损害或开支
(7)任何人或任何个人的不法行为蓄意损害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本排除仅适用于陆路运输风险)
(8)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船只或土地运输工具不适航
-船只、陆上运输工具、货柜或升降机不适合使用
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保险标的被装载时被告知这种不适航或不适宜的情况。
(九)战争、内战、革命、叛乱、缴获、扣押、限制、扣押或者遗弃武器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者损失
(十)罢工、闭锁、劳动骚乱、骚乱或者民间骚乱造成的损失、损失或者损失。
3.海湾的开始和终止
本保险从保险标的离开保险单指定的发货人仓库或仓库开始运输之日起,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进行,包括船舶的附带运输,并以下列方式终止:
(一)保险标的到达保险单所列目的地的收货人仓库时,
(2)自受保标的离开发货人仓库之日起计60天届满时,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4.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有义务参加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所有事项:
(一)被保险人到达保险单指定的目的港时,应当及时接受投保人的货物。如果保险货物损坏,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单规定的检验和/或结算代理人申请检验。如果发现被保险人的货物在整个包装或包装中出现短缺或显示明显的损坏痕迹,被保险人应向承运人、受托保管人或其他有关当局取得灭失、损坏和/或短交证明。承运人、受托保管人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这种短缺或者损害负有责任的,被保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提出索赔,必要时,应当取得对延长该请求权有效期期限的确认。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约定义务的,保险人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或者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受保险货物遭受保险风险的损失或者损害。否则,保险人对由此造成的扩大的损失或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3)以下文件应附随根据本条例向保险人提出的任何申索:
-原始保险单、托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备忘录、损失或损坏证明和(或)短交、检验报告、索赔说明;
-如果涉及任何第三方,请提供信件、电报和传真,以求从该当事方收回款项;
-与确定保险事件的性质和原因以及保险货物损坏程度有关的其他现有证书和材料。
保险人因未履行前款规定的提供文件义务而无法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损失或者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害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和防止被保险人损失的合理费用,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5.理赔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和已完成的索赔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索赔进行评估。在复杂情况下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评估的,双方同意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属于保险范围内的索赔,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十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