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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参加保险。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发生了人为转移的灾害或事故后,有些人对保险索赔的基本要素产生了误解,这直接影响到自己的保险利益。

其中之一,保险责任尚不明确。保险单是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它清楚地印在保险单上,说明灾害和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不包括在内。灾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不能得到赔偿。例如,一名客户为一所私人住房投保财产保险。由于在改造中违反了城市住房建筑的管理规定,住房管理部门要求其依法对被拆迁的房屋结构进行修复。他认为,由于他有保险,他可以要求赔偿,所以他去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了解了具体情况后,耐心地逐一解释了保险责任,他意识到个人装修破坏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个人酿制苦酒只能自己喝酒。

第二,不了解保险的类型。以机动车保险为例,除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强险和商业责任险)和整车盗窃险外,还存在一些附加险,如免赔险、玻璃破损险、车辆责任险、自燃险、划伤险、发动机水险等。有的被保险人只投保交通保险,但不投保车辆损坏险,单方机动车事故的发生不能要求赔偿;例如,除基本责任外,还有特殊责任,包括抢劫责任、管道破裂和水渍等,可以选择任何种类的保险。这些额外的保险类型有自己的保险责任范围,应提出索赔,以确定风险是否符合赔偿范围。

第三,没有掌握保险协议。例如,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金额与实际赔偿金额的关系、变更地址后应做哪些程序、谁属于赔偿后收回的项目的所有权等。只有真正理解这些内容,才能更好地保障他们在发生灾害和事故时的权益。这种情况以前曾发生过,一家人几年前参加了一项为期一年的家庭财产保险,期满后没有续保,这等于终止了保险合同。后来,家庭意外起火,财产损失不小。在极度焦虑中,他突然想起自己参加了保险,立即到保险公司报案,坚定地说:“一定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但保险单已经遗失了。”保险公司很快组织人员检查了保险单的底档,结果才知道他的家人几年前就投保了,没有续保。这场火灾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当然是无法支付的。直到那时,业主才突然意识到,他必须弥补和再保险它。

要素四,赔偿程序不理解。索赔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按照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这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在被保险人汽车发生事故后,车主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告情况,同时打电话给专线服务部门,解释事故的原由。此时,他必须反映事故的真实情况,以协助保险公司调查第一次事故的现场。,才能办理索赔;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赔偿,必须提供保险单、事故责任证明、事故调解文件、判决书、损失单等相关费用文件。相反,汽车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些人不做任何手续,不提供证件,专门为保险公司寻找熟人,支持道路,希望得到最“理想”的付款,结果花费了时间和精力。保险索赔具有一套科学务实的业务运作流程和层层审计监督机制,并对每一项索赔费用的支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只有按照规则运行,遵循规则,履行义务,合理保障权利,才能加快赔偿过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