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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22000。
昨天,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了中国保险业协会报告的保费制度。新的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和费率计划将于2月1日00:00开始实施.
最高补偿限额122000
在12月底举行的听证会上,新的交通保险计划将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20000元,而中国保监会昨天批准的计划在2000年之前提高了责任限额。
根据新的责任限额办法,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限额为:死亡和伤残赔偿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10000元,被保险人死亡和伤残偿金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根据公告,上述责任限额将于2008年2月1日00:00起生效。二零零八年二月一日零时以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新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2008年2月1日未到期交通保险期限内的机动车;2008年2月1日零时以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然按照原责任限额执行。
为加强保险业务管理,中国保监会昨天还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管理的通知”。
业界呼吁重审
尽管中国保监会在听证会后调整了赔偿责任限额,但仍远远低于听证会代表的预期。更迫切的是,在听证会半个月后的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作了修改,明确规定,一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百分之十。
对此,一批法律专家和保险业业内人士表示:“既然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已经修改,中国保监会应考虑重新听取强制性保险费率调整计划。”“面对社会各界对强力保险支付的各种质疑,保险业试图将这一矛盾转化为”道指交易法“第七十六条。”北京高盛(Goldman Sachs)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斌表示:“正是强大保险的缺陷迫使道琼斯交易所(DowExchange)法律第76条得到修改。”李斌是高盛律师事务所(Goldman Sachs Law)驻北京的保险专业律师。从立法角度看,该法第76条可能不需要修改。“
“道琼斯交易法”调整后,中国保监会批准了一项新的交通风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而不调整和听取新的交通保险计划。中国保监会批准新的交通风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是非常不恰当的。华南理工大学经济法副教授刘汉霞说,“背后是行政权力和司法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