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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民曹健(化名)投保后,他意外地在一辆摩托车上掉进了头等残疾。一家保险公司在要求赔偿时,以曹健从事“陆路运输行业”为理由,只同意支付20%。为此,双方诉诸法庭。:一家保险公司全额支付曹健保险金100000多元。

保险协议"职业分类"

2009年7月8日,宜龙县复兴镇农民曹健为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同意:事故死亡、伤残和烧伤保险金额100000元,事故医疗1万元,每起事故扣除100元扣减额,按100%的比例支付;事故住院津贴35元/天,免征3天,保险期限1年。双方还特别同意: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职业类别一至三类、保险费100%、四类赔偿40%、五类赔偿20%、保险费100元。

骑自行车,并陷入一级残疾。

2009年7月18日中午,曹健驾驶摩托车从宜龙县晋城市到图们镇。由于措施不当,车在路边鱼塘翻倒,曹健受伤。交警确认责任后,曹健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当天,曹健被送往医院治疗,10天后出院,共治疗费7054.08元。结论:舌裂、牙折、颈胸烫伤、舌功能不全。8月4日,对曹健残疾水平的司法鉴定为一级。

曹健出院后,曹健立即向一家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索赔,并提供了相关资料。一家保险公司认为,曹健驾驶摩托车,从事“陆路运输行业”,按五类专业人士计算,只能支付保险金的20%。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

摩托车属于“交通工具”

,在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是农业和畜牧业,第二类是渔业,三种类型是木材森林产业,四类是采矿采石,5种是运输和运输行业。但是,在合同中,职业栏尚未完成。

,曹健支付了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没有在保单职业栏中具体说明被保险人的职业,曹健也没有在被告提供的分类表格上签字。

虽然曹健在驾驶摩托车时受伤,但摩托车不是操作工具,而是原告工作和生活中的一种交通工具。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执行。一家保险公司指定曹健为交通运输业,支付了五大类职业标准的20%,证据不足。曹健部门的农民应当按照农牧业的分类标准,即一级职业,给予补偿。在双方的政策中,免收100元人民币和3天意外住院津贴。

:保险公司支付曹健残疾基金、医疗费用等107199.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