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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或转售房屋、汽车,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同时,相关保险清单也应及时“转让”,或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婚姻状况和生活条件发生变化,还应调整受益人等重要栏目,实行利益转移政策。
年底,有很多人买新车,二手车市场很受欢迎。为了赶上二手房交易税的优惠待遇,很多人在2009年底也加快了购房过程。当这些重大事件发生在生活中时,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知道,房屋和汽车的转让或转售应该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我不知道,同时,相关的保险清单也应该及时“转移”,以便继续发挥有效的作用。对于人寿保险,当婚姻状况和生活条件发生变化时,还应调整受益人等重要栏目,实行政策性利益转移。
汽车保险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公司。
林先生在2007年遇到了麻烦。他花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买了一辆二手捷达汽车,然后向汽车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赔偿要求,理由是“车主的姓名与投保人的保险单不符”。
在此之前,林先生从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捷达汽车,花了45000元。当他交易时,林先生问原来的业主方有关保险的问题。方告诉他,车已经买了保险,离最后期限还有11个月,于是把保险卡和保险单交给林先生。当时林先生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对劲。
谁能想到林先生的汽车意外发生了交通事故,林先生立即找到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保险未转移为由拒绝付款。当时,保险公司表示,被保险人的汽车在转售的情况下,只有二手车的车主办理了保险转移手续,保险公司的责任才会生效。所以在林先生这样的情况下,他们什么也做不了。
原来,根据当时保险法的规定,二手车转让后,保险公司如果不办理保险转让手续,有权拒绝理赔。
事实上,购买二手车时,户口登记和车辆保险转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亦须同步进行。在二手车的情况下,随着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原车主不再享有与二手车的保险利益,甚至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原车主不再有权解决索赔要求。如果新车主不能更正和转移原保单,就不可能成为汽车保险单的一方(甚至姓名也不属于保险单的一部分),因此他无法享有索赔权。而且,由于司机不同,所以风险也不同,因此也应该改变政策。
根据当时的法律,购买二手车或将二手车转让给他人后,新车主必须采取不应由保险公司更改的保险单,并以批准形式将保单转到新车主的名下,使汽车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然而,根据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保险法”的精神,为了减轻被保险人的义务,降低保险的社会成本,新保险法第一章第49条规定“买卖保险不得违反”。
该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转让保险标的,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换言之,根据新保险法的精神,二手车转让后,受让人或原车主只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包括电话通知或上门通知保险公司),受让人就可以继承原保险单的权利和义务,原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没有必要像以前那样到处办理保险审批。
修改保单时应注意保险单的修改。
对改装车辆,强保险条款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变更、安装、变更使用性质而增加风险程度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改正手续。否则,保险人将根据保单年度重新批准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向保险人申请赔偿。
因此,业内人士提醒,车辆改装后,事故风险程度增加,应及时通知汽车管理部门,尽快通过汽车年鉴,更换新的驾驶证件,然后到保险公司更换保险单,重新计算汽车保险费率,以保障车主今后的权益。
同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当原来的家庭自用车辆改变用途,用于商业运输时,也要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保险合同。虽然保险费可能会增加,但将来解决索赔是有益的。否则,保险公司很可能拒绝就在车辆被调查和发现后未经授权而改变使用性质的车祸提出索赔。
对于汽车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司机(这类合同通常可以将汽车损坏保险费率降低约5%),如果汽车长期借给他人,也应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如果保险公司不知道,很可能会根据事故解决的条款和条件予以扣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