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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2款规定:“在死亡和伤残赔偿限额和非责任死亡和伤残赔偿限额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在处理丧葬事项时的交通费、伤残偿金、伤残补助、护理费用、康复费、交通费、受扶养人的生活费、住宿和食宿费用,由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其中规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被保险人不工作的,。“本条所指的”精神损害救济基金“与前款所述的赔偿项目之间是否有命令?精神损害赔偿能否优先支付强保险?强制保险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所指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包括“被保险人根据交警部门的调解而承担的精神损害救济赔偿,还是由其自行解决”,已成为强保险实践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个新的理赔点。本文对强保险给付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顺序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以供借鉴。
基本案例
2007年12月23日,当冯司机驾驶甘G大巴从南昌开往九江都昌,前往新桥杜才路21公里时,一名行人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杜昌县交警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2008年1月5日,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冯和受害者家属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声明”。冯共支付了130000元的损失,受害者的家人。由于甘广客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100万元的交通保险和商业责任保险,冯先生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只支付了86634.45元。申请人冯某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确定的130000元赔偿义务包含366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在强保险支付过程中没有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这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强保险合同协议。因此,它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赔偿申请。
保险防御
保险公司说,它已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履行了付款义务。由于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商业三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精神损害的赔偿将不再是在对其他赔偿项目全额赔偿后的强保险支付中解决的。
仲裁意见
(一)本案两个合同的赔偿顺序问题。
第三人责任保险合同第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超过责任保险各项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仲裁庭认定,本案中两种保险合同的赔偿令为强制保险合同的赔偿,超过强制保险各项目的赔偿限额,则由第三人责任保险合同按照约定予以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强保险合同中死亡和伤残赔偿的限额为5万元,被申请人已赔偿申请人86634.45元。其中5万元为强保险的赔偿,其余36634.45元为第三方责任保险的赔偿。当第三人责任保险赔偿程序启动时,强制保险的支付合同已经完成。
(B)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
虽然强制保险合同规定,,但本案约定的5万元赔偿限额已经达到,超过5万元的部分由第三人责任保险合同赔偿,而第三人责任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能得到协议的支持。
仲裁裁决
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0月9日发布(2008)“香港仲裁第242号”。裁定如下: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驳回;申请人预付的仲裁费17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案例审查
第一,在支付强制性保险时,可否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1.根据侵权法原则,首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然后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不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在诉讼结束后,根据同一侵权事实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与物质损害赔偿相结合,在给予物质损害赔偿后,不得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在物质损害赔偿确定的基础上确定。
2.根据保险原则,责任保险应先填报直接财产损失,再赔偿间接非财产损失。
强制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的责任”。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强保险的保险标的。赔偿责任的确定应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然后再对精神损害救济进行赔偿。
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费等物质损害赔偿后,、死亡偿金、交通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用、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补助、护理费用、康复费、交通费、伤残抚养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家属生活费、住宿费和杂费分开,这也是由于物质损害赔偿不同于精神损害救济。
3、商业责任保险是一种与强保险相匹配的保险。无论是强保险还是商业三责任保险,都应从整体上考察强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险合同。从“商业三责任”和“保险条款”的内容设置上可以看出,“商业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精神损害救济基金是按顺序赔偿的。
根据“商业三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的规定,“保险责任”规定:“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人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对第三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害,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各项赔偿限额的部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只有在全额支付强保险的全部赔偿后,我们才能启动解决商业三责任保险索赔的程序,这是一种与强保险相匹配的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强保险已经全额支付,而商业三责任保险没有赔偿精神损害,因此,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这不符合双方的合同协议。
由于商业三责任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人对强保险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优先赔偿,其实质是将精神损害赔偿间接转移到商业三责任保险,这明显违背了商业保险合同“不赔偿精神损害”的约定,无疑违背了“强保险条款”的初衷。问:如果强力保险可以优先赔偿精神损害,那么在商业三大责任条款中将“精神损害”列为专属责任有何意义?难道豁免条款不只是一纸空文吗?显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