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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管理的通知”。为促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保监会按照审慎自由化的原则,稳步推进市场化汽车保险条款费率管理体制改革。2012年汽车保险费率有了新的规定:有特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制定汽车保险条款和费率。
根据2012年车辆保险费率通知的要求,可以根据自己的数据制定商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经营商用车保险业务三个以上财政年度,连续两个财政年度审计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拥有300000多辆机动车的商业保险数据,建立专门的商用车产品开发团队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中国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制定2012年汽车保险费率。原则上,附加费不应超过35%。根据不同的销售渠道,如电话、网络、商店等,可以制定不同级别的2012年汽车保险费率。
2012年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启动后,汽车保险市场的竞争已经开始升温。为F.P.A.提供机会的独立条款和资格比率。在根据客户需求设计产品并根据风险设定不同产品的费率时,应大力提高服务水平,尽力满足政策持有者的不同需求。4月11日,平安财产保险在北京推出了汽车保险“快易避险”升级服务,提出“先付后修车”,承诺“从上报到赔偿”的全过程时间,并为伤亡事故推出“心脏调解”服务。
从2012年汽车保险费率改革方案的角度看,健全性贯穿于改革的始终,不仅体现在内容上,而且体现在程序上。从内容上看,一方面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对条款费率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明确了中国保监会的监督权,而事前审批制度的系统安排是健全改革的根本保证。同时,除了明确规范条款的结构和措辞外,更重要的是对保险费率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即明确风险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的管理原则,特别是附加费的上限管理原则。
2012年汽车保险费率改革后,财产保险公司的价格战意义不大,服务已成为客户衡量保险公司优劣势的新标准之一。未来保险业的竞争必须从价格战升级为服务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