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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

35岁的贾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尾随着,撞死了肇事车辆的司机李先生,并亲手杀死了他。交警发现贾先生对此负有全部责任。贾先生的家人应该赔偿李先生的家人,因为他的个人和财产损失超过五十万元。

案例研究:

据报道,贾先生死前在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为他的汽车购买了“全额保险”,包括交通保险、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和其他类型的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协议,财产保险公司为贾先生的家人向李先生的家人支付了30多万元,其余的200000元应由贾先生的妻子负担。贾女士发现,2009年10月,她丈夫投保了200000元的交通事故保险和150000元的双重保险,并向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350000元。

中义人寿广东分公司保险专家蔡仁军解释各类汽车“全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没有任何车辆“全面保险”直接为车主提供保险。

根据规定,强保险对人的保护是有限的,最高赔偿只有110000元,而保险是第三者,不能直接保护所有人。如果车主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对驾驶负有全部责任,他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也是第三人,如果业主亲自驾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并承担全部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类型的责任。

此外,车辆人员的责任保险责任主要是由第三者承担的。如果车主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对驾驶负有全部责任,根据贾先生投保的金额,保险公司最多支付一万元。

此外,其他类型的保险,如车辆损失风险、整车盗窃和救援等,保险的标的是车辆,不保护人。

蔡仁军说,从保险责任的范围来看,为汽车购买的“全额保险”对车主几乎没有直接的保障,如果车主遇到意想不到的后果,这是不可想象的。因此,专家建议车主为汽车购买保险,不要忘了在人寿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交通事故伤害保险,定期人寿保险和双重保险,使他们也有“全面保险”和无忧无虑的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