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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汽车和船舶税已有多年,新的汽车和船舶税法于2012年开始实施。新税法在纳税范围、车辆和船舶税收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调整。为了更好地理解新汽车和船舶税法,本文将2012年广州新车和船舶税法与广州2008年汽车和船舶税进行了比较,并考察了二者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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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08年车船税的征收范围为:、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和船舶,广州新车辆和船舶税法的征收范围是收取在国内内河、湖泊、领海港口航行的公共道路和船舶上行驶的车辆,无论注册与否。可见,新税法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税收的公平性得到了更大的保障。
广州2008年车船税征收标准按乘用车数量划分,2012年广州新车和船舶税法根据轿车实际排气量分为7个等级,排放越大,税率越高。同时,2012年“广州新车辆和船舶税法”还规定了节能车辆、新能源车辆等优惠政策,充分体现了财产税的性质和车船税应有的调整功能。
就车船税的缴纳地点和方式而言,广州2008年车船税与2012年广州新汽车船舶税法基本一致:车辆船舶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纳税人可以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船舶税,也可以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时,代表保险机构征收船舶税。保险机构代收、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船舶税。税收义务发生的时间是车辆和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取得的月份,以发票或其他购买车辆和船舶的证明文件中所载日期为准。车辆、船舶税,每年申报,按月计算,一次性缴纳。购买的新车和船舶,自发生纳税义务的月份起,应纳税年度的应税额按月计算,应税金额除以12个,乘以应税月份数。
通过对广州2008年车船税法与2012年广州新车船舶税法的比较,可以看出,新汽车和船舶税法进一步完善了税收范围和税基,调整了税负结构,规范了税收优惠,加强了征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