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FN-清除”
审查案件
去年11月,河北的张先生向上海一家文化公司订购了一套人民币小型化金条,并协商出了超过210000元的价格。接到订单后,公司通知快递公司将金条运至河北。
两天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将货物和货物发票包装在一起密封,然后交给信使签字。同时,为这批货物购买了货物保险,保险公司为他们签发了保险单。一天后,张收到了快递。打开包裹后,他发现包裹是空的。张先生当场拒绝了这些商品,并通知了上海文化公司。
该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然后向投保货运保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被保险公司拒绝。所以公司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试验过程
保险公司认为,只有在运输途中被保险货物丢失时,保险公司才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当客户收到货物时,外包装完好无损,无法证明金条在运输过程中被盗或丢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文化公司拿出了一段公司内部监控的录像,以证明金条确实被放进了包裹里。原告还认为,快递公司在事件发生当天签署货物的事实证实,金条已经交付。
审判结果
审判结束后,,不能从肉眼中推断出集装箱在运输中没有打开,所以保险公司很难支持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没有丢失的观点。
最近,,被告保险公司应对金条失踪承担责任,并向被保险人文化公司支付210000元以上的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