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FN-清除”
案例
2008年3月,杨先生为别克汽车为别克轿车投保了从2008年3月28日至2009年3月27日期间的车辆损失、被盗和第三方责任保险。2008年11月,Yang先生将汽车转交给李先生。但是,李先生没有及时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转账。一周后,张先生借了一辆汽车。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车子严重损坏。上报后,保险公司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做出机动车保险固定损失报告,确定维修费用合计23000元。但是,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未能及时办理保险转账为由向李先生发出拒绝通知。
专家意见
然而,在此之前,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被保险人转让标的受让人直接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购买二手车后,可以直接继承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不必到保险公司办理转帐手续,以免李先生因未能及时转让房屋而无法要求赔偿。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律在这一条款中有以下规定,即因被保险人转移保险标的而使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转移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风险程度的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因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而造成的保险事故赔偿责任。什么是增加的风险?例如,一辆汽车,最初是一辆私家车,被转移并用作操作车辆,这是一种风险增加的情况。这类业主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转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