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FN-清除”
人们习惯把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称为“第三方”。“第三人”的范围究竟包括谁?在什么情况下计算“第三人”,在什么情况下不成为“第三人”,是值得讨论的。
“第三人”案件类型分析
(1)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司机)是否可以成为`第三方‘。
[判例1]2010年11月2日,一家保险公司与一家保险公司就其所有卡车签订了一份强有力的保险和责任保险合同。同年11月9日,A开车送货时,在某手术室停了下来。结果,该车辆滑向后面,撞向A,A在车后行走后与其他人交谈,造成车辆无效救援和死亡。事件发生后,A的亲属向保险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强制保险,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A不属于保险合同中商定的第三方类别这一事实。
[判例二]2008年,,基本案件如下:孙是王的雇佣司机,王的车辆投保了交通风险。一天,孙把满载货物的车开出院子门,然后离开车去锁门。这时,孙被挤进大门堆里,因为车过载而当场死亡。结果,孙氏的亲属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和王某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保险公司在强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以Sun是合法司机为理由,提出不应赔偿的抗辩。
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A、Sun之一不属于“第三人”。然而,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司机)能否转化为“第三方”。
(B)“车辆人员”可否转为“第三方”
1.从汽车上摔下来的人是否属于“第三方”?
[案例3]2010年5月9日,谢乘公共汽车前往县城。当他在路上停下来接乘客时,由于车门没有关上,司机黄某立即发动了车辆,导致乘客谢从车上摔了下来,受伤。。交通警察部队认定,涉案车辆的司机黄某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有关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在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后,谢于2010年6月23日将有关车辆的司机、车主、,要求四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6月1日6:00左右,姚伟驾驶他的私人手扶拖拉机,拿着K牌,猛烈地撞了一下。孙梅,坐在他右边的妻子,倒在地上。孙梅被拖拉机的右后轮压伤了。公安机关做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没有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和认定。机动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2月13日00:00至2011年2月12日24:00。2010年9月11日,姚伟和他的儿子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孙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170000元损失中的110000元。
2.乘客是否在跳跃后死亡,以避免危险。
[案件5]2008年10月7日,魏先生乘郑驾驶的农用车回家。经过山路时,由于这一段道路存在安全隐患,车辆处于危险状态时,魏伟从驾驶室门跳到地面,以避免发生事故。但由于车辆失去平衡,然后向某一着陆方向滚去,魏先生当场死亡,因为他无法避免,并被事故车辆和公共汽车上的木头压碎。,所有的事故都是郑的责任,魏不对此负责。魏氏的直系亲属与被告一家保险公司协商,以解决强健保险的责任。被告拒绝要求赔偿,理由是魏先生是汽车的一员,。
3.当司机跳下车时,两名乘客被推出车外,乘客是否属于“第三者”
[判例6]2009年6月1日,黄拥有的拖拉机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焦强险。2009年8月17日13时20分左右,黄驾驶一辆装有雪松条的拖拉机运载王和刘。当他到达一个下坡路段时,由于道路上出现了“S”急转弯下坡,车辆向相反方向滑行失控。黄立即打开左边的门,跳了下去。当车辆翻滚时,王和刘被抛出车外翻倒,造成王当场死亡。刘先生残疾了,拖拉机被严重损坏。
据交警介绍,黄先生对这次交通事故负全责。受伤的刘先生以工伤赔偿纠纷为由起诉王茂的妻子,王的妻子以职工被害人赔偿的追偿权利为由起诉黄茂。,责令黄先生赔偿王某妻子因员工受害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80000元,并赔偿受伤的刘先生的护理费用(按600元/月)。黄先生多次向一家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但一家保险公司不同意支付保险金,理由是死者王和受伤的刘都在车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