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FN-清除”
最近,由于注意力不足和措施不当,赵先生在乘坐小型巴士的路上撞上了一辆出租车,在路口等待红灯,造成两侧车辆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交通管制部门表示,小型巴士司机赵先生对事故负全责,出租车司机钱先生不承担责任。
赵先生向他的小巴士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保险,而不是商业汽车损坏保险,因此,赵先生的乘用车损失只能承担。,该保险公司将赵先生的小客车的交通保险限制在财产损害的限度内。
但由于维修事故,损坏的出租车停了八天。这次停赛给钱先生和孙先生带来了一千八百元的损失,而孙先生是他和他共同承包经营这辆车的司机,一共是一千八百元。钱先生提出了相应的赔偿要求,但被赵先生和保险公司拒绝。随后,钱先生向北京保险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赵先生和保险公司赔偿1800元的合同损失和误工费用。
诚然,“误工费”也包括在强制保险中,但“误工费”是指在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人身伤害而造成的第三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赔偿在死亡和伤残赔偿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是车辆的损失,“误工费”并不是由人身伤亡造成的,因此强制性保险的支付得不到保障。但是,赵先生投保商业第三人责任保险,同意保险公司提前赔偿间接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解决索赔。
而钱先生提出的合同损失不属于强保险的支付范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应当赔偿的部分仅限于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实际损害是由交通事故的发生直接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钱先生提出的合同损失应当是间接损失,误工费用损失不应该是交通事故人员受伤造成的,也应该是间接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赔偿。
北京市保险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了解了争议各方的意见后,耐心地向钱先生和赵先生解释了财产保险的基本概念、功能和特点,指出保险不是万能的,各保险的保险责任不可能包罗万象。
“当然,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并不意味着损失不予赔偿。”保险专家解释道。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受损车辆的停车损失:受害人利用受损车辆作为货物运输或者客运经营活动的,受害人在被损坏车辆的修理期内要求赔偿停运损失的,应当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因此,钱先生和这个阶级的司机应该得到赵方先生的“合同钱和误工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