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FN-清除”
业主对“豁免”一无所知。
去年5月28日晚上,王师傅开车去了萧山的一个村庄。当他回到仓库时,由于视线不清楚,货车的后部打破了一个脚手架,以便在他旁边建造一座房子。架子掉落了,路边的高压线坏了。瞬间,火花闪现,导致村庄许多家庭的电线短路。当时,许多电视机、电脑和刺绣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交警认定,王师傅对事故负全责。王师傅所在运输公司赔偿了各种损失6.4万余元。几天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高压线维修费等计两万余元,至于电视机、电脑等损失赔偿,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认为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责条款里说明的内容。
王师父想:“保险公司没有告诉我这是免责,啊,我对此一无所知。”保险公司也承认,他们没有向王师傅解释,因为保险时的业主不是王师傅。
车子转让,免责事项“随车走”?
原来这辆货车原来是宁波慈溪的徐先生所有的。2009年10月,徐先生把车转给王师傅。
保险公司表示,最初投保的是徐先生,当时保险公司已经向徐先生明确说明过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上,这些免责条款也是黑体加粗显示。后来徐先生将车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也移交给了王师傅,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再次就免责条款向王师傅进行明确说明。
原告王师傅坚持,保险人应当明确说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的条款不具有效力。这是一项法律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先生3万元。庭后,法官表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车辆转让后,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原告王师傅,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当初的投保人徐先生作出的明确说明效力将及于原告。
法官警告说,无论怎样买车卖车,“免责条款”都要跟上。卖车的人要提醒他们,买车的人也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免知道事后有“免责”,王师傅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