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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后毫不犹豫地起诉被保险人,,由于责任者酒后驾车造成的事故,被保险人将向保险公司支付110000元的保险费。据报道,这类投保人赔偿保险公司案件在我国是非常罕见的。
陷入困境:投保人喝醉了,杀了一个人。
2007年12月20日,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火炬新村村民朱文武前往平安保险昆山分公司为他的汽车投保6万元的强力保险,期间为2008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9日。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零时十八分,朱文武醉酒驾驶上述参保车辆,沿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由南向北行驶在北门路与花园路交汇处的交汇处,车的左前侧撞到了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行人王和宋,造成两人受伤,其中王某最终救出了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8年3月5日,,得出结论:朱文武是事故的主要原因,王和松分别对各自的事故负责。
在本案中:。
2008年8月4日,,要求朱文武及其夫妻及平安保险昆山支行支付违约金110000元。
2008年10月8日,,认定保险公司在投保朱文武驾驶车辆后,应先在支付风险限额内赔偿王的损失。由于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交通事故的赔付风险限额自动调整为死亡伤残赔偿110000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因此,根据法律,平安保险昆山分公司被责令在严格的保险限额内向王义民支付110000元赔偿。
一审判决后,。2009年3月3日,,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承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在此之后,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追偿,然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还没有结束:保险公司从被保险人那里恢复过来
平安保险昆山分公司虽然败诉,但认为也是通过最后判决获得了尚方的剑。因此,2009年3月,平安公司履行了判决,赔偿了受害者110000元。同时,,。
平安公司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预支救助费用,并有权向受屈人追偿:(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饮酒。”平安公司认为,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朱文武说:“110000元是平安公司在缴纳强保险限额后承担的无过错责任,且其酒后驾车与否。”
对与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精神药物或麻醉药,由国家控制。你不能开汽车。朱文武醉酒驾驶事故发生,事实清楚。朱文武醉酒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也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朱文武应对违法行为承担自己的责任。平安公司实际承担了110000元的赔偿,并有权向朱文武索赔。在此基础上,。
一审判决后,。日前,,维持原判。刘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