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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汽车的名义,保险车辆实际上是用来操作的。因此,在保险期间,货车内发生1人死亡,6人受伤,。
昨天,重庆一家律师事务所获悉,:撤销了一审赔偿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辆家用汽车的操作发生了车祸。
2004年初,万州区龙居镇的蒋先生买了一辆长安客运车。同年2月,,以家车的名义,为长安货车购买了一年的保险。2011年11月20日下午,江东货车将13人从龙居镇运往梨树乡。由于操作不当,造成1人死亡,6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受损。
对保险公司的一审赔偿
事故发生后,,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签署的保险协议进行赔偿。由于谈判失败,他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车辆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坏保险。
保险公司不赔钱的最终裁决
保险公司对此提出上诉。近日,,姜某利用保险车辆的家庭性质进行经营,擅自改变保险车辆的使用方式,应对保险标的发生重大变化,且货车事故严重超载,因此江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