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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月11日上午7点左右,丽水人苏鹏出去驾驶拖拉机。在路上,他遇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两边都刹车。由于电动三轮车刹车太强,车上的乘客魏红由于惯性而跌倒,碰巧被苏鹏的拖拉机撞了,救援后死亡。

后来交警部门认定,电动汽车司机和苏鹏对这起事故负有同样的责任。苏鹏一共花了110000元给魏红一家。赔钱后,苏鹏认为他的拖拉机还在保险期,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对方没有。。

在试车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说,保险单上的发动机号码与驾驶执照上的发动机号码不匹配,他们无法确认事故车辆是被保险车辆。

另一方面,苏鹏觉得不对。他说,保险单是由保险公司制定的,其中一个数字是错误的,必须由保险公司负责。

审判后,,保险公司辩称,发动机号码中有一个号码是错误的,保险公司抄袭了错误,不影响按照合同解决索赔要求。。

最后,,保险公司向苏鹏支付了110000元的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