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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和船舶税暂行条例”对车主的实际利益有何影响,车辆和船舶税的缴纳是否有任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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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车辆和船舶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车辆和船舶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即在我国依法登记的车辆和船舶管理人员或车主为车辆和船舶税的纳税人,这里的管理者包括有权管理和不拥有车辆和船舶所有权的单位。
然后,“汽车和船舶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车辆和船舶税的免税和减让范围:第一,非机动车辆,特别是指人或动物驾驶的车辆。二是拖拉机,必须在农业机械部门注册为拖拉机。第三,渔船必须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注册为渔船或水产养殖船只。第四,军队、武警特种车辆和船舶;第五,警车船舶,具体是指军队、武警车辆、船舶按照军事许可证、武警许可证的规定登记;第六,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船舶纳税的船舶;第七,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的车辆、船舶及其有关人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中国缔结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免征税款。
同时,“船舶和车辆税暂行条例”规定了税收义务的生效时间和纳税期限。根据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车辆、船舶税的纳税义务,与车辆船舶管理部门签发的车辆船舶登记证书或者驾驶证书规定的日期同月发生。该规则还规定,在公历中,纳税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供新车主考虑,暂停车辆及船舶税务规例订明计算新车辆及船舶应缴税款的公式:应课税款额=(每年应课税款额/12)*应课税月数目。
“船舶和车辆税暂行条例”再次明确了退税的范围。依照“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在纳税年度内,应当纳税的车辆、船舶被盗、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和纳税证明,向纳税地的地方税务主管部门申请退税。在收回被窃车辆后,纳税人须自公安部门发出证明书的月份起缴付车辆税。
,明确了纳税义务人和车船税的范围,明确了车船税的减免范围,规定了税收义务生效的时间和期限,确定了车船税的退税范围。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纳税人更加明确了自己的纳税义务和税额,解决了广大纳税人对车辆和船舶税的疑虑,营造了和谐的纳税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