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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
在他下班的时候,王先生被一辆汽车撞了,他的女儿坐在他的座位上,头部受伤。王先生立即向交通警察部和保险公司报告了这起案件。由交通警察部门确定后,其他车辆承担全部责任,被保险人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立即确定索赔额,包括车辆维护和人身伤害处理的费用。但是一个月后,王先生还没有得到对方的所有者应该支付的补偿费,后来他不能互相联系。在急急忙忙的时候,王先生发现保险公司投保了对方的汽车,询问有关索赔的解决方法,但对王先生的意外来说,一个月前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索赔,服务接待人员也向王先生出示了支付赔偿金的凭证。以这种方式,王先生只能找到自己的主人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原来繁忙的生活频繁地增加了很多麻烦。
新方法分析:
据信,许多驾车者朋友对王先生的索赔也有过类似的经历,但即将实施的新“保险法”将有效地解决此类索赔问题。
第六十五条有关保险责任赔偿的新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向第三人支付,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确定。保险公司不经被保险人,直接向第三人支付保险金。第二,如果被保险人闲置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第三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因此,当事人的身份是明确的,避免了拖延向第三人支付赔偿的问题,并有效地保护了第三人的权益。
杜邦保险热情提示:如果他们是事故责任的一方,并且已经向第三方支付了自己的责任保险结算,请记住要注意支付凭证,否则,当你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无法知道是否已经支付了赔偿,按照新法律的规定,“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偿”,将拒绝支付赔偿。因此,在解释和适用新保险法的过程中,不仅要注意权利,而且要了解义务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