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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市场状况多年来一直受到批评,需要加以改善。2012年3月14日,“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正式发布,修订了调整车辆损失险保险费和理赔的四个主要方面,从而减轻了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通信索赔负担。车辆损坏保险的保险和结算范围相对较广。无论是由自己的责任造成的,还是由他人或外部世界的责任造成的,汽车都可以得到赔偿。根据国产轿车与进口汽车的差别,可以根据一定的公式计算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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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规定,车辆损失保险费将根据保险时被保险人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时被保险人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时的新车购买价格中扣除折旧金额后,或通过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本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完全影响了车辆损失保险费的计算。“真正的价值”的确定为很多车主节省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有时旧车的价格没有理由很高,很多车主根本不明白。这样,车主就不用再担心类似的问题了。在市场中引入公允价值也是市场化的重点。

针对“免责”的问题,车主在交纳车辆损失险保险费后,可以在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从而避免与第三人沟通的负担。这进一步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可以尽快得到补偿,以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上述规定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市场化,体现了国家对保险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视。这肯定会对保险市场产生影响。车辆损失保险费是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的,车辆损失保险发生后,车主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符合市场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车主的合法权益。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相信新规定的正式实施将逐渐对汽车保险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