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FN-清除”
2007年5月28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轿车一辆,当日下午支付了25.73万元。其中包括了由代办投保手续的费用,在获临时移动证后于当日将车提走。第二天,销售公司代蒋先生在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该车保险手续,保险期限自2007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29日止。殊不知,蒋先生却在2007年5月29日下午驾驶新车至上海中山环线以内永兴小马路路口处,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产生住院医药费2.4万余元。经交管部门认定,蒋先生负全部责任。蒋先生认为是因销售公司代投保不及时导致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理赔,造成了损失,,请求判决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2.4万元。
点评:虽然双方尚未商定何时完成保险程序,但销售公司根据交易习惯,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代理保险程序,以保护购车者的利益。在没有说明保险合同何时生效的情况下,,这是他的错。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依法订立并生效的,但双方没有就销售公司何时需要完成保险程序达成协议,销售公司也没有承诺保险合同何时生效。
因此,提醒消费者委托4S商店来处理它。车险的时候应该明确告知4S店,保险应该在提车当天生效。如果4S店表示无法办理时,消费者可以让4S店先去办理车险,然后自己到相关的保险公司更改保险生效日期。目前,保险公司都可以办理生效日期的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