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核准追诉 情节恶劣 无悔罪表现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丁国山,男,1963年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犯罪嫌疑人常永龙,男,1973年生,辽宁省朝阳市人。
犯罪嫌疑人丁国义,男,1965年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犯罪嫌疑人闫立军,男,1970年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1991年12月21日,李万山、董立君、魏江等三人上山打猎,途中借宿在莫旗红彦镇大韭菜沟村(后改名干拉抛沟村)丁国义家中。李万山酒后因琐事与丁国义侄子常永龙发生争吵并殴打了常永龙。12月22日上午7时许,丁国山、丁国义、常永龙、闫立军为报复泄愤,对李万山、董立君、魏江三人进行殴打,并将李万山、董立君装进麻袋,持木棒继续殴打三人要害部位。后丁国山等四人用绳索将李万山和董立君捆绑吊于房梁上,将魏江捆绑在柱子上后逃离现场。李万山头部、面部多处受伤,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
案发后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潜逃。,也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2010年全国追逃行动期间,,并通过网上信息研判、证人辨认,确定了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下落。2013年12月25日,犯罪嫌疑人丁国山、丁国义、闫立军被抓获归案;2014年1月17日,犯罪嫌疑人常永龙被抓获归案。2014年1月25日,。
莫旗人民、呼伦贝尔市人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2014年4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报最高人民对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另据查明:(一)案发后四名犯罪嫌疑人即逃跑,在得知李万山死亡后分别更名潜逃到黑龙江、陕西等地,其间对于死伤者及其家属未给予任何赔偿。(二)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三)案发地部分村民及村委会出具证明表示,本案虽然过了20多年,但在当地造成的影响没有消失。
最高人民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丁国山、丁国义、常永龙、闫立军涉嫌故意伤害罪,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1979、全国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犯罪嫌疑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应当对犯罪结果共同承担责任。综合上述情况,依据1979,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丁国山、常永龙、丁国义、闫立军核准追诉。
【案件结果】
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作出对丁国山、常永龙、丁国义、闫立军核准追诉决定。2015年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考虑审理期间被告人向被害人进行赔偿等因素,判处主犯丁国山、常永龙、、十三年、十二年,。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要旨】
涉嫌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且犯罪后积极逃避侦查,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明显悔罪表现,也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
【相关法律规定】
;1979、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来源:最高人民
本文编辑:刘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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